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及外地驻滨单位:1994年,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鲁发〔1994〕12号),开通了城镇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等四条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地区行署也下发了《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通知》(滨行发〔1995〕64号),决定开征四项教育费。近几年,各级多次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此文都被列为保留文件之首。至今,这些政策仍是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之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努力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征收范围与标准1.城镇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征收的范围:驻滨城区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就业职工。征收标准:月工资500元以上(含500元)者按2%征收;300元以上(含300元)者按1%征收;300元以下者以及离退休人员免征。2.城镇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凡驻滨城区的城镇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由单位交纳。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二、征收程序与办法鉴于城区义务教育主要由滨城区承办,驻城区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职工的义务教育费连同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业教育费由滨城区负责征收,其收缴办法由滨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可确定部分代征单位,改革完善征收办法。其中,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交纳的义务教育费,由市财政局代收;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由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代收;实行集中收费的市直企业交纳“两费”按交费合同规定的时间一次到市集中收费大厅缴清。中央、省及外地驻滨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业以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做好征收工作。三、管理和使用办法该两项教育费为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统筹、平调、挪用。市区两级所收职业教育费主要用于滨州职业学院建设;市区两级所收义务教育费主要用于城区义务教育。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交纳“两费”,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是城镇就业职工和企事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滨城区政府要加大依法征收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两费”足额征收。要管好用好“两费”,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增加征收、使用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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