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局滨州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局提出的《滨州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县(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滨州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指导意见(市国资局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近几年来,随着各种经济成份的不断发展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国有资本的行业分布、质量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战略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传统行业国有经济比重相对偏高;国有资本分布较为宽泛且分布结构不甚合理;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总体上还不高;国有经济有序退出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要求,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理清思路,抢抓机遇,全面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工作,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追赶战略”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发展总体定位,从国有资本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组织结构调整两方面,通过国有资本战线的收缩和质量的提升,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等多种形式,对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力争用5年或稍多一点时间在我市基本完成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任务,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具有我市区位和产业特色的国有经济新格局。(二)基本原则1.坚持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要针对滨州经济欠发达的实际,稳妥地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步伐,决不能笼统地、不加分析地提“国退民进”,即使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也要有选择地退出。对竞争领域确不具备优势的企业,应认真加以分析研究,确定退出的重点、目标和对策,保证其稳妥地有序退出。禁止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2.坚持市场配置为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定位,要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基础作用为出发点,围绕市场需求和国有资本的功能、现状,确定调整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注重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快我市产权交易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等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营造有序流动、公平竞争的环境,尽快实现我市国有资本存量的调整由目前靠政府行政推动为主到以市场配置为主的转变。3.坚持“抓大要强、放小要活”的原则。今后一段时间,要在政策上加大对全市76家三个梯队骨干企业倾斜力度,促其尽快膨胀,形成产业群体,以带动全市传统优势产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全面提升。其他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放开搞活。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总体目标和思路(一)总体目标到2003年前力争战略性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起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出资人制度和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通过对资产运营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和实施经营目标考核,使权属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提高,投融资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开发与创新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到2005年或稍多一点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任务: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国有资本强力控制;在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经营;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除有选择地对部分企业实施控股或参股经营外,其余企业中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经过以上两个阶段的努力,到2005年底,企业国有资产占全市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初的29.76%调整到25%左右。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0%以上。国有资产中不良资产占净资产的比重由2000年初的26.65%降到10%左右,国有资产增值率不低于6%。(二)总体思路目前,我市国有经济分布领域较为宽泛,地方财政收入、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对国有资本的依赖度较高,在今后一段较长时间内,国有资本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仍将占主导地位,因此,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规划,区分类别,分步实施,重点突破。1.国有资本主导发展的关键领域。国有资本在港口、地方铁路、公路、自来水、供电供暖、煤气等公益行业保持所有权地位,放开经营权,可采取控股、参股等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多方式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参与港口、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加速城市公用事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组建,强化资本运营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在自来水以及待建的煤制气、热电行业要推行输配管网和产、销分离,输配管网组建国有独资公司;产、销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引导、带动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法人化。结合滨州市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开发。2.国有资本引导带动的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中,国有资本应着力引导、带动发展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材料及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新兴产业,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力争用5—10年时间,将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海洋工程发展成为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除部分骨干企业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经营外,对其他企业国有资本主要发挥培植和引导功能,吸引民营资本等其他社会资本的投入,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3.国有资本着力调整的领域。纺织、化工、机械、食品工业是我市发展较成熟的有特色的传统行业,聚集大量国有资本,资本运营质量高,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优势,是实施“工业兴市”的重要支柱产业。鉴于此,允许一段时间内国有资本在这些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中保持适度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对上述行业中的其他企业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社会资本对其整体买断或控股经营。商业、物资、粮食等行业中,除在粮食储备企业保持国有控股外,国有资本可在批发、零售、餐饮、粮食加工业的少数骨干企业中相对控股或适度参股经营,随着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创造条件使国有资本逐步退出。4.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领域。其他一般竞争性行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本应尽快完全退出的主要领域。应停止国有资本的注入,主动为非国有经济的进入让出空间,鼓励外资、外地企业和其他非公有经济控股、买断,或通过租赁、托管、国有民营等方式推动国有资本尽快退出。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及“五小”、“三废”企业,通过依法破产、兼并、合并、关闭等方式,使劣势国有中小企业退出市场。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有序流动机制(一)创造促进资本流动的市场条件1.规范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资本“进入退出”,实施国有资本(股权)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有序流动提供市场基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规范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允许产权交易市场受出资人委托办理股权登记和股权托管,为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等企业股权的流动提供服务;为非公司制企业出资人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转让提供服务;探索内部职工股转让。积极参与以青岛产权交易市场为龙头,沿黄(河)流域和以上海产权交易所为龙头,沿江(长江)流域,两大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带建设,逐步实现我市资本组合和产权定价的市场化。2.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按照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纺织、化工、机械行业骨干企业的上市步伐,培植科技型企业上“创业板”市场,积极探索境外上市方式和新的融资渠道,以社会增量资本的投入,带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完善上市培育机制,建立和完善上市资源储备制度。注重利用现有上市“壳”资源再次融资功能,将优质资产向这些企业集聚,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二)进一步强化国有资本有序流动的监管体系1.建立国有资本存量变现收入管理制度。对国有资本存量变现收入严格管理,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需要,重点用于资本性增量投入和重点项目建设贷款政府贴息等,不得用于企业职工工资、平衡财政预算和资产营运机构自身的经费支出。国有资本存量变现收入由市、县(区)财政局(或国资局)实施专户存储管理,使用权归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财政局(或国资局)负责审核、拨付、监督、检查。2.建立国有资本运行和布局调整的监控制度。建立国有经济预测和预警系统,对国有资本运行质量实施动态监控,对国有企业的运行质量进行分析,对国有资本控制力进行评价,为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三)加大国有资本退出的支持力度1.严格控制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本着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再新设立国有独资中小企业。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现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市经贸委和市国资局审查后,报省政府授权的省经贸委批准。工商部门凭批复文件和国资局核准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办理公司登记。2.实行国有资本挂牌转让。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整体要求,国有资本需要逐步退出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通过滨州产权交易网络信息在青岛、上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面向国内外市场交易,推动国有资本规范、有序退出。3.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适当放开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骨干、技术骨干的持股比例。在重点骨干企业中,鼓励经营层持股,在一般企业中,鼓励管理层控股。对长期在国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并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允许给予一次性股权奖励。4.规范资产运营机构的审批和考核程序。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批准设立与行政事业级别挂钩的资产运营机构。已设立的要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今后要严格资产运营机构审批权限,新设立资产运营机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国资委)批准。市、县(区)属各资产营运机构考核,由市、县(区)国资委按照省政府《山东省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试行办法》(鲁政发〔2000〕31号)下达考核指标。各资产运营公司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5.改制企业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规范流动。积极开展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法人股(权)的流通和转让;经批准推进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转让工作,减持国有股,降低国有股权比例;探索开展内部职工股(权)转让工作。6.放宽出资方式。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出资者,可以用股权、债权投资入股;也可以用商标、商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并按评估价确定出资比例,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7.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采取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受让方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八折优惠;分期受让,首期出资不得低于置换总额的50%,并有足以全额出资的抵押或担保人的担保,在全额出资到位前,不得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同等条件下企业内部职工优先受让。8.对企业不良资产摸底清查。按照国有资本承受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核销,并在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后,经批准允许冲减国有资本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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