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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8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中央、省驻滨各单位:鉴于我市撤地设市以后,市、区城建管理体制和职能有所调整变更,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收费主体、收费时间、收费手段等发生新的变化,原《山东省滨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通知》(滨行字〔2000〕24号)停止执行。现将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建设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意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日照等市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批复》(鲁政字〔200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收费范围向污水处理厂汇集范围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的企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均应缴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该项目收费自2001年7月31日起征收,收取的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二、收费标准按日排水量收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排水量按1999年平均日用水量(以水为产品原料的单位扣除产品用水)的80%折算。征收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发〔1997〕103号文件规定执行为800元?趿⒎矫住?000年及以后新增加的污水排放单位,按同一标准征收。交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企事业单位,在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成运行之前不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三、征收办法1.1999年度的日排水量按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用户日用水量和水资源办公室提供的自备水用户交纳水资源费的数据计算。新增加用户按现在实际日用水量折算。2.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由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一日,按应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3.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实行一次核定、分次缴款的办法: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200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于2001年8月31日前缴纳总额的二分之一,2001年10月底全部缴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于2001年8月31日、2001年10月底、2001年12月底分三次缴齐,但每次缴纳额不少于应缴总额的三分之一;50万元以上可分四次交纳,2001年8月31日前、2001年10月底、2001年12月底、2002年3月底各缴一次,每次缴纳不少于应缴总额的四分之一。4.对拒不缴费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产证》等环节上把关,不予办理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任何手续和证件;并责承市自来水公司对其停止供水。同时,城市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收费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强行征收。5.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列入事业支出。四、收费管理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椐,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票款分离”制度,由财政部门统一编码,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按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程序使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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