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7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了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滨州撤地设市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追赶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学习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二、合理调控就业方向,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一)今年我市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家庭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县(区)就业。其中,进入市直事业单位就业的,一般需具备如下条件:(1)市直单位生源;(2)本科以上学历。企业在公开、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生需跨县(区)就业的,由有关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我市毕业生改派出市就业和外市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必须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我市不接收专科及以下外地毕业生。(二)积极引进本科以上的高层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硕士研究生允许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全额拨款、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员额内,要优先接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编制满员的,如专业对口、单位急需,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增加计划进人,同级财政根据增人情况和财政管理形式及时追加经费;自收自支单位可以不受编制、专业的限制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国有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吸引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的优惠政策。自愿到亏损企业就业、锻炼的毕业生,其档案、户粮和工资关系可落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为扭亏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工作两年以后,经申请可以调入该事业单位,同级财政按管理形式核拨经费,也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其他工作。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其档案、户粮、组织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三、完善就业办法,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一)普通高校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采取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其中毕业研究生在就业服务范围内就业,本、专科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择业。本科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年底前仍未落实单位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到生源县(区)或专业对口的市直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分配。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计划指导下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形式,积极推荐专科毕业生就业。(二)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其中属政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委培的,不得进入公务员岗位,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电大普通班毕业生仍按鲁教发〔1990〕518号文件规定,面向生源地就业。(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毕业生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就业主管部门办理介绍就业手续;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其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档案转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就业推荐书》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介绍就业手续;择业期满未就业的毕业生,按照鲁人〔2000〕3号文件规定办理。(四)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面向教育系统就业,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教育系统确实无法安排的,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由接收单位凭有关证件报经人事部门同意、教育部门鉴证后,办理就业手续,并免收师范教育培养费。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不足的,可根据需要选拔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四、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一)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认真落实鲁政发〔1999〕48号、滨发〔1998〕10号文件精神,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落户、社会保险等手续,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迁移手续。鼓励并积极扶持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并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工作。毕业生到村委会任职或到乡镇企业就业,其人事关系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经过2—3年锻炼,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向各类所有制单位流动。(三)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为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对本县(区)生源专业不足,用人单位急需的市内生源毕业生,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应允许外县(区)毕业生进入,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五、加快发展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一)各县(区)、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举办不同类型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会。举办招聘活动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要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手段现代化,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展网上求职和网上招聘活动。各县(区)、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年内开通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二)各县(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提报需求计划,凡不提报、不公开需求信息、自行接收毕业生的,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公开选人条件和办事程序,实行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不得搞“暗箱”操作。(三)加强毕业生就业手续的规范管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须出具毕业生《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就业推荐书》)、《毕业证书》、户粮迁移证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调整改派、录用和落户等手续,均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集中办理。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由其托管单位或委托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到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四)严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收费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六、加强毕业生派遣工作管理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是毕业生报到和办理户粮关系的主要凭证,公安、粮食部门依据此证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粮迁移手续,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就业推荐书》)、《毕业证书》接收毕业生,其他证明一律无效。毕业生报到手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接收,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户粮关系。七、做好毕业生就业宣传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努力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协调组织好当地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各学校要把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及职业意识和求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八、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追赶战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各部门、各学校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结合起来。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地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各级人事、教育、计划、财政、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二○○一年七月四日主题词:人事教育就业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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