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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市区蚊蝇消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市区蚊蝇消杀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市区蚊蝇消杀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委2001年7月20日)蚊蝇消杀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蚊蝇消杀,对于创造优美、舒适、洁净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山东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成区所有驻滨单位、居(村)委会、各类市场、饮食行业、门店及各类公共场所均纳入蚊蝇消杀范围。二、市建委主管全市蚊蝇消杀工作,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实施城区蚊蝇消杀工作,并承担技术指导和蚊蝇密度监测及督察。三、蚊蝇消杀实行专业队伍统一消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大环境(指市区街道、沿街垃圾箱桶、垃圾处理场、河沟渠塘等)、单位(居委会)外环境、孳生地、沿街门店、各类市场由环卫专业队伍统一消杀,单位、居(村)委会办公(宿舍)楼内及室内由其自行消杀,但须接受环卫部门的指导及督察,蚊蝇密度必须控制在国家卫生城标准之内。四、蚊蝇消杀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自行消杀单位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制定可行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认真搞好庭院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消除蚊蝇孳生地。各类厕所要逐步实现水冲式,新建公厕不得再建旱厕,必须有防蚊蝇设施,蓄粪池密封盖严。在旱厕改造上,城区先行一步,力争年内全部改造为水冲式厕所。环卫部门要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掏、清运。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蚊蝇消杀也可实行有偿服务。各驻滨单位、居(村)委会、门店均应履行维护城市卫生的义务,积极主动地消杀蚊蝇;凡不履行义务、蚊蝇消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环卫部门统一消杀,并收取药物成本及适量劳务费。六、蚊蝇消杀有偿服务收费按照原滨政发〔1999〕27号《关于城区蚊蝇消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所定标准执行。七、驻滨所有部门应接受蚊蝇消杀站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及督察,对于自行消杀,蚊蝇密度不达标的,由环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蚊蝇消杀的文件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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