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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6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全市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对这次税源普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成效。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功夫,通力协作,务求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普查任务。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实行新的分税制财税体制以来,我市的财政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对我们加强财源建设、调整收入结构、强化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了全面摸清全市税源底数,了解全市分产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县区、分预算级次、分税种的税源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把握经济全局,进行宏观决策,指导经济工作以及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可靠依据,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山东省税源普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税源普查的目的和内容(一)全面摸清全市税源底数,掌握全市税源的分布状况及其构成,为各级政府把握经济全局,进行宏观决策,指导经济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二)全面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加强财源建设和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依据。(三)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负情况,对纳税人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四)全面掌握所有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纳税状况,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五)税源普查的范围为全市所有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税源普查的内容为1999年度—2000年度(会计年度)有关税收资料和相应的财务指标数据。二、税源普查的组织领导及层级职责分工市、县(区)和乡(镇)要及时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并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普办),由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监察、统计、经贸委、外经贸委、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辖区内税源普查的动员、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一)市税普办:负责制定全市税源普查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级及县(区)的税源普查工作;负责领取和分发税源普查表及微机软盘;负责驻滨城区城区内纳税单位普查表的填制和本级以上纳税单位分户审核录入工作,以及县(区)税源普查数据的汇总整理工作,并按期向省税普办上报全市分户普查数据;负责全市税源普查资料的研究、分析工作,出具全市税源普查研究分析报告。(二)县(区)税普办:制定本辖区税源普查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级及所属乡(镇)的税源普查工作;负责领取、分发、收集本辖区内的税源普查表以及对分户普查表进行审核录入工作,按期向市税普办上报辖区内分户普查数据,出具本县(区)税源普查研究分析报告。(三)乡(镇)税普办: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税源普查工作,并按期向县(区)税普办上报分户普查表;根据县(区)税普办审核、录入、汇总的本乡镇税源普查数据,出具本乡镇的税源普查研究分析报告。三、税源普查的部门责任税源普查各级相关部门要服从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安排,服从大局,积极配合,确保这次税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财政系统:牵头组成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个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具体负责农业税收有关普查表的填制、收集工作,普查表经农税征管人员认真审核无误后签名,并经征管机关盖章后,按期上报同级税普办。(二)国税系统: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所有办理了税务登记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普查表的填制收集工作,普查表经税务征管人员认真审核无误后签名,并经征管机关盖章后,按期上报同级税普办。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工商登记户数与国税登记户数差异情况的清理、审查、认定和统计分析工作。(三)地税系统: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所有办理了税务登记和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纳税人及其他业户地方税种的有关普查表的填制收集工作,普查表经税务征管人员认真审核无误后签名,并经征管机关盖章后,按期上报同级税普办。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工商登记户数与地税登记户数差异情况的清理、审查、认定和统计分析工作。在此次税源普查中清理出来的已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或既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要按国税、地税的职责分工纳入税务管理,及时办理有关认定手续,并做好相关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四)监察系统: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工作,协助做好税源普查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五)统计系统: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工作,搞好统计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协助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六)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工作,负责提供所有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税源普查的相关工作。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对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的差异进行清理、审查、认定和统计,并对差异情况进行因素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按期上报同级税普办。(七)经贸委系统: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提供国有和县及以上集体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并做好税源普查表的有关方面的审核把关工作。(八)外经贸委系统:参与税源普查表的组织工作,负责提供所属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做好普查表的审核把关工作。(九)乡镇企业局:参与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所有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办理或未办理税务、工商登记的企业情况。四、税源普查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根据省统一部署,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自现在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自现在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主要任务是成立税源普查组织机构;拟定本级税源普查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工作任务,划分综合组、业务组、技术处理组和实地普查组等工作小组;制定严格的考核评比办法;召开会议对开展税源普查进行动员部署,制定详尽的宣传计划,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税源普查的始终,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清理统计普查户数,确定普查对象;举办税源普查报表填制和普查软件使用培训班;领取、分发税源普查表及填表说明。(二)全面普查阶段。自6月下旬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在做好各项准备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普查工作。1.全面采取进厂入户与“拉网式”普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组的逐户排查方式进行。各级要抽调业务精、素质高的骨干力量,组成多个实地普查小组,各级税普办与每个实地普查小组要签定责任状,明确普查工作质量要求和双方的责任义务,然后按区域划分情况同时展开。对于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以利于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各级完成各类普查表的填制、收集工作。各类普查表根据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法填报:(1)纳税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普查表的填报。涉及纳税单位的普查表,由各级税普办组织财政、税务及有关财会专业人员,划分小组深入纳税单位,根据其有关税收资料和相应的财务指标数据逐户填报。纳税单位应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做好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对填制完毕的普查表经审核确认后签名,并加盖纳税单位公章。纳税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普查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拒绝、阻挠普查人员填表或不如实提供有关税收和财务会计资料的,要按照《会计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个体工商户普查表的填报。个体工商户普查表由基层税收征管机关根据日常征管资料分户填报,对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同时管理的业户,先由国税部门填列所管税种的有关数据,然后送同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地税部门填列所管税种的有关数据。(3)农业税收和零散税收普查表的填报。涉及农业税收、个人所得税和屠宰税等直接由纳税个人缴纳的零散税收的普查表,由具体征管部门根据日常征管资料统计汇总填报。(4)漏征漏管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查表的填报。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采取排查核对和拉网式普查方式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对排查核对工商登记户数差异而认定的应纳入税务管理的漏征漏管户和采取拉网式普查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在税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纳入税务管理,核定纳税数额,及时清缴入库,对纳税单位根据其有关的财务指标数据,由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按照第(1)条要求填报普查表,对个体工商户由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照第(2)条要求填报普查表。税源普查过程中,纳税人不予配合时,要求各小组将《滨州市税源普查查询书》送达普查对象,普查对象应在十日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3.普查表的录入、审核工作。在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完成普查数据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各县(区)税普办负责完成本地区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并于9月15日前上报汇总报表和数据软盘;市税普办负责完成本级普查数据审核、录入以及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工作。(三)数据整理分析阶段。自9月下旬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由市税普办负责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写出税源普查分析报告,并对整个税源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各县(区)、乡(镇)税普办要对税源普查资料进行分类分析,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税源普查汇总分析报告,对分产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县区、分预算级次、分税种的税源进行认真分析。各县(区)的汇总分析报告,由县区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在9月底前上报市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四)总结表彰阶段(10月下旬)。依据拟定的考核评比办法,进行全市税源普查总结表彰。五、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税源普查工作,安排得力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市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在人员、经费和设备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满足税源普查工作需要。(二)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财政、监察、国税、地税、统计、工商、经贸委、外经贸委、乡镇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决杜绝拖拉、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谎报假报、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税普办在普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税普办反映解决。(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各环节、各步骤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实施意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税源普查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注意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普查人员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佩带税普办统一制作的普查工作证进行普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四)充分利用协税护税网络。在税源普查工作中,各级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重要作用,把它作为税源普查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基本途径,各县区、乡镇要搞好对协税护税人员的理论培训和技术培训,充分调动各护税小组的积极性,搞好基层“拉网式”普查,把那些零散性、流动性、隐蔽性较强的漏税户清理出来。(五)把握政策界限。在税源普查工作中,各级要坚持实事求是,重在摸清底数,重在总结经验教训,重在改进工作的原则。要敢于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使普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反映实情。积极参加税源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普查数据,是各级、各部门和每一个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次税源普查,重在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除了违法乱纪的外,一律不予追究责任。(六)确保普查质量。这次税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市情市力调查,必须确保普查质量。所有填报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据财务会计帐表和纳税资料,根据普查要求据实填报,保证普查基础数据的准确和真实;各级税普办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随时进行质量抽查,普查结果与抽查结果严重不符的,要限期重新普查;并组织力量成立督导小组层层进行督察,对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材料的,要依据《会计法》、《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以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各级税普办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七)保障普查经费。税源普查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税源普查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八)搞好总结分析。税源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级都要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税源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各县(区)的工作总结报告于9月25日前报市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市里将按照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主题词:财政税务普查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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