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启用滨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等5个印章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3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财政局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处已更名为滨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现刻制滨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印章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滨州市财政局第二预算资金管理处印章同时作废。原滨州市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印章名称有误。现刻制滨州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印章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滨州市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印章同时作废。市政府同意滨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刻制和启用滨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印章的请示》。现刻制滨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印章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因撤地设市,现刻制滨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山东省滨州地区行政公署征兵办公室印章同时作废。滨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根据工作需要,现刻制滨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附:印模印模印模印模印模印模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文秘工作印章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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