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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公用事业用电附加征收上缴体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城市公用事业用电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16号、行署滨行发〔2000〕202号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公用事业用电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我市城市公用事业用电附加征收管理体制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用电附加的征收工作,仍委托各级电业部门按每度电0.01元进行统一征收。直供电量的用电附加由滨州电业局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胜利油田驻滨企业的用电附加收入由滨州电业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收缴一次并全额划缴国库。趸售电量的用电附加由各县(区)电力部门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二、用电附加的上缴,各电业部门征收的用电附加,由各级电业部门在每月份终了后15日内分别缴入同级财政第二预算专户。各县(区)征收的用电附加50%留县(区),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第二预算缴入国库后,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使用。其余50%部分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第二预算按季(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前)上缴市预算外资金专户,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缴入国库。三、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国库的用电附加收入提取1%的手续费,每半年一次拨付各级电力部门。四、各级财政、电力部门要加强收入的征管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确保用电附加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五、本文规定从3月份执行。原欠缴的用电附加仍按原规定的征收渠道,由财政、电力部门组织进行认真清缴。六、《山东省滨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执行鲁政办发〔2000〕16号文件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滨行发〔2000〕202号文)中规定与本文不符部分,按本文规定执行。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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