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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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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经济发展部、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度假区经济发展局:现将《聊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认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9月9日(此文公开发布)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09月09日(此件公开发布)聊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认定培育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山东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山东省智能制造提质升级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坚持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助力我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智能装备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研发、设计、工艺、生产、检测、物流、销售、服务等环节的集成优化和智能管理决策,具备“设备互联、数据互享、系统互通、业态互融”特征,实现生产效率提高、质量效益提升、资源消耗减少、运营成本降低、环境生态友好的新型工厂。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制造企业以生产对象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为基础,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测控技术等为手段,对生产过程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的核心实施单元。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是指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具备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能够提供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第二条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准培育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不少于一次。第三条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认定工作由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聊城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生产制造企业。(二)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三)企业具有良好的智能制造基础,已制定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四)申报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应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数字化车间满足《数字化车间关键要素》、智能工厂满足《智能工厂关键要素》,在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运维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五)智能制造实践取得技术突破,鼓励使用安全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工业软件。(六)通过智能制造实践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在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实践模式具有可复制性、易推广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第五条申报市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聊城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二)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设计、生产、安装、调试,为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产品或集成服务,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三)拥有研发设计、集成实施和运维服务专业团队,已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等。(四)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具有专业性、特色化和创新性,在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工艺和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应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一)提供虚假信息的;(二)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三)近3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认定工作,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提出具体要求。第八条企业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推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形式审查,通过必要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综合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第四章精准培育第十一条梯次建立培育库。开展市级-省级-国家级智能工厂梯次培育体系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对自评估得分高于1.5分的企业纳入当年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培育库;对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纳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智能制造项目;对获得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培育库,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第十二条支持改造提升。对符合条件的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数字化转型项目,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双跨”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相应奖补奖励。第十三条加强政策服务。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库内制造业企业推荐享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协同创新、供需对接、人才引培、融资服务等方面提供适需有效支持。第十四条加强数字化转型培训。组织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库内企业负责人参加数字化转型培训及相关智能制造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加快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应按照申报时提出的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和目标,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第十七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培育成效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况及时上报,经核实后移出培育库。第十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三)运行监测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能达标的企业。(四)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十九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库内的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经当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更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关键要素、申报材料要求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聊城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细则》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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