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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聊城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的房产出租管理。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市属学校和公立医院)。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市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机关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对外租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获取相关经济收益的行为。第三条市级机关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市级机关要定期清查房产及房产使用情况,及时梳理上报闲置房产信息。市级机关应当做好房产出租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单位闲置房产的合理有效利用。第四条出租的房产应当为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下列房产不得对外出租:(一)存在权属、民事等纠纷的房产。(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产。(四)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市财政局认定不得对外出租的房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产。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监管平台对市级机关房产出租事项实行线上全流程统一管理。市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级机关办公资源的利用和处置进行通盘分析,在充分考虑机关办公备用房源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提出可出租的房产项目,并将可出租房产委托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运营管理。其中重大出租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对委托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进行出租的房产,在出租期内由市财政局委托聊城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具体实施主体履行出租人职责。协议方式定向出租的房产,由申请单位履行出租人职责。第六条市级机关房产出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市直部门的房产出租项目,由市直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二)市直部门所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项目,由下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出租项目的提出要经过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经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出租的房产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证。第七条市级机关申报房产出租项目,应当通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监管平台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和《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申请表》。(二)拟对外出租房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三)拟决定出租的会议纪要等文件。拟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房产的,需提交不便于采取公开招募方式的说明、与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者合同书、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拟对外出租房产内外部照片,照片应与权属证件幢号或价值凭证编号对应。(五)其他相关资料。第八条市级机关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修投入较多等情况的房产进行出租,确需超过3年的,应当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每个档期至多2年,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市级机关房产出租应按相关规定对房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招募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对公益性用房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等不宜通过公开招募方式进行招租的,由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可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第十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统一使用《聊城市市级机关房产租赁合同》。对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出租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租赁合同期满后,已出租房产按本办法规定可以继续对外出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第十一条房产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当将房产出租资料上传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监管平台,原则上包括:(一)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复印件。(二)公开招募竞价结果通知书。(三)正式合同文本。(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后续管理。加强日常巡视和监督,重点加强房产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租赁合同,规范承租人的承租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出租人承担出租房产的使用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出租房产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出租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者经承租人反馈的出租房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出租人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维修。出租人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和房产出租后,负责做好与房产相邻关系人的沟通协调,防止出现纠纷,确保稳定。第十三条承租人在承租房产内从事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承租人负责承租房产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及时向出租人反馈待维修房产情况,确保承租房产的安全使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出租房产出现突发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丧失的,承租人应当立即进行人员撤离、抢险救灾、隔离防护,并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抢修;承租人负有积极配合紧急抢修的义务。应急性维修达到大中修程度的,按照应急性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市级机关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支付期前收取,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市级机关在完成房产出租事项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系统平台信息和市级机关房产信息台账。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市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不得将房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七条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人员在房产出租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级机关房产出租事项和出租房产安全工作的监督,适时组织检查。第十九条市属学校和公立医院房产出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审核、监管等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实施。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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