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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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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人才与产业融合发展、一体推进,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科技副总”选派和服务工作,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副总”主要是指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副总工程师、创新平台建设牵头人、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副职。“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是指由“科技副总”牵头,高校院所、政府部门和选派企业三方协同,选派企业实施,能够促进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第三条市委组织部负责“科技副总”工作指导,总体谋划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与绩效考核;市人社局负责“科技副总”人才认定、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副总”相关资金拨付工作。第四条“科技副总”涉及经费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担任“科技副总”条件与职责第五条担任“科技副总”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服务企业意愿;2.认定后需在选派企业连续服务两年以上;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特长、创新平台优势、大型仪器设备等基础创新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第六条“科技副总”的应履行以下职责:1.用好专业优势。结合专业特长和企业发展需求,帮助解决技术创新难题,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提出专业化建议;参加企业技术创新及研发工作会议,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机制,建立研发平台,培养技术团队;2.发挥桥梁纽带职能。推进产学研深入合作,将高校院所人才、科技等优势资源与企业对接,推动科研成果落地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等其他方面需求,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依托高校院所平台,帮助企业对接解决问题;3.搭建人才引进交流平台。“科技副总”广泛利用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对接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灵活的实践机制,鼓励“科技副总”带领学生或组建团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多种形式实践活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我市企业的参与感和认同感,促进高校毕业生留聊就业。第七条“科技副总”在任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1.开展技术服务30次以上,累计驻企服务60天以上;2.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1项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并申请知识产权;3.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5次以上,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第八条“科技副总”须严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第三章派驻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第九条派驻“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聊城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且注册时间1年以上,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科技创新积极性高,具有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研发投入达到相应比例;3.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尊重科技人才。第十条为现代高效农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和战略新兴产业优先派驻企业“科技副总”。第十一条派驻企业在“科技副总”任期内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把握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技术需求,配合“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2.为“科技副总”每月提供生活补助、交通费用等不少于1000元,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3.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第四章“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第十二条“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1.市科技局下发组织征集“科技副总”选派需求通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科技副总”选派及技术需求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推荐;3.市科技局初步确定派驻企业后,将企业名单、技术需求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初步对接;4.按照合作意向组织选派,根据企业技术需求、专家能力水平、合作预期效果,初步确定优先派驻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名单,征求各方意见后,将相关认定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5.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科技副总”认定名单。第十三条认定“科技副总”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表;2.申报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3.申报科技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获得的专利证书和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技项目证书等复印件);4.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情况、涉企财政资金绿色门槛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四条“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人员原单位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权利。第十五条对任期内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第十六条顶尖人才选派“科技副总”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对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科技副总”,发放“聊城市人才服务金卡”,享受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对“科技副总”实行动态履职考评。每年市科技局会同“科技副总”所在高校进行年度履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评定等级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颁发优秀“科技副总”证书;对于评定等级为良好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评选“科技副总”突出贡献团队、优秀派出单位、优秀挂职企业,颁发优秀“科技副总团队”证书。对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科技副总”选派资格,不得承担“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评定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第十九条对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率高、服务企业成效明显的“科技副总”,优先给予“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支持。第二十条“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资金采取高校、财政和企业三方按比例支持的方式进行,企业在“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额度5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高于100万元。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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