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聊财教〔2023〕6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聊城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6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兴聊”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聊委人组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重点人才工程、人才津贴补贴、人才引进、人才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人才资金的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第四条人才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第五条市委组织部为人才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第六条组织实施部门是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人才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人才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第二章预算编制及执行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立足全市重点任务和人才工作实际,提前谋划、统筹研究人才工作任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出人才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第九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综合考虑人才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核批准。第十条组织实施部门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第十一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实施部门申请通过人才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组织实施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第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第十三条人才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重点人才工程。主要用于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点人才工程和市级人才工程奖补。2.人才津贴补贴。主要用于落实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经费补助,各级人才生活、住房保障(含租房、人才公寓、购房)、医疗保健等政策。3.人才引进。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引才、外出引才等奖补。4.人才服务和管理。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产生的费用。5.其他需要保障的人才重点项目。第十四条人才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组织实施部门根据人才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绩效目标,提交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第十五条组织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第十六条人才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八条人才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人才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部门、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部门、市财政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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