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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公布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度假区社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关于公布聊城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聊医保发〔2020〕41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2号文件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聊医保发〔2020〕69号)和《关于公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聊医保发〔2022〕45号)文件,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同时衔接省直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现将文件延续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立医疗机构须执行本通知中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手术类项目可按照医疗机构基准价格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类项目可按照医疗机构基准价格上浮20%,下浮不限。其他项目只可下浮。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通知执行。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文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等收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医疗保障部门。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有效期内正式文件继续执行。聊城市医保局2023年06月01日(此件公开发布)1关于公布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_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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