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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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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聊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宣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9〕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宣文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宣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宣文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宣文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宣文资金涉及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第二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第五条宣文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重大宣传文化项目。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经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及智库建设,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文艺(影视)精品创作,文艺人才培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奖励及奖项评选,文化交流及宣传等。(二)支持舆论引导及管控。支持主流媒体发展、网络信息管理、重大舆情及视听节目监测、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转播、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维护、广播电视专用设备购置、影视作品创作、融媒体建设维护、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三)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确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重点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等。(四)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基本陈列展览等支出的补助,自愿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奖励性补助。(五)支持乡村记忆、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工作。支持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和文物管理与利用等工作。用于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人补助。抢救保护国家重点档案。(六)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用于参展文旅博览会等会展;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级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给予补助,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实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等。(七)行政村订阅党报党刊。(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宣传文化旅游项目。第六条市财政局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分析宣文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核批准。第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第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应编尽编。第九条宣文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市级部门及单位使用的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对县(市、区)补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采用业务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人口面积及地域等因素,具体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绩效目标,提交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快预算执行的要求,及时确定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十二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主要采用竞争择优、以奖代补、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涉密和敏感性强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宣文资金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具体项目间的变更,需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第十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保应采尽采。第十五条宣文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宣文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条宣文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宣文资金信息公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宣文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按要求组织整改。第二十一条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宣文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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