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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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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研究和实践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与监督等工作。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第八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优先立项,可启动快速制定程序,缩短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公示、发布等主要环节时限。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十条市有关部门根据立项建议,结合本部门履责需要,应当在充分论证标准化需求和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一条市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报送《聊城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和立项论证意见;第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重点是:(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二)地方标准申请部门是否明确;(三)地方标准立项查新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包括已发布和列入制定计划的);(四)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五)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六)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内容是否系统完善;(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充分可行;(八)其他(有关部门以往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等)。第十三条下列内容不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三)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四)有机、绿色农产品标准;(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的;(六)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七)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八)行业部门内部工作、管理标准;(九)其他不适合的情况。第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情况,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经公示后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主要包括标准名称、申请部门、主导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分批下达。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应当在十二个月以内。在制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地方标准计划,市有关部门应当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地方标准计划。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部门负责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地方标准起草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第十七条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明确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二)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给出的规则起草;(三)标准内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四)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应当充分可靠;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二)地方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三)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四)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六)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十个,反馈的单位或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有关意见形成《聊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二十三条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包括:(一)《聊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3);(二)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四)《聊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六)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应当依据审查工作量科学确定审查时间,确保满足审查要求);(七)《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附件4)。第二十四条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二)标准文本是否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数据详实,逻辑科学,内容成熟;(三)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四)征求意见是否有效;(五)专家组成是否科学合理,满足审查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成立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明确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当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并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第二十六条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七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人。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参加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的专家,应当于会前充分了解标准内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会。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重点审查地方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交的审查材料是否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三)(四)(五);(二)地方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四)征求意见工作是否有效,对征求到的意见及重大意见分歧是否进行有效处理;(五)标准化对象是否合理,标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七)地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七条(二)(三)(四)的规定;(八)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实践基础,是否符合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九)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验证支撑材料;(十)其他。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对标准文本进行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审查。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审查意见,修改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情况填入《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2),并经审查委员会确认。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附件5,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准确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审查委员应当在《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签字表决表》(附件5-3)上签字。审查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反对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为通过。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查应当经审查委员会全体通过。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根据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三十一条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并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一)地方标准报批公文;(二)《聊城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附件6);(三)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六)地方标准审查修改意见处理结果汇总表;(七)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附件5);(八)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附件7);(九)其他。第三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后拟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予以公示。推荐性地方标准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发布。地方标准编号由市级地方标准代号(DB3715,聊城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T”、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第三十四条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应有一个月的过渡期。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应有不少于六个月的过渡期。第三十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开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第三十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级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实施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下列文件:(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以及立项计划文件;(二)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三)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四)地方标准修改、复审报告及结果公告;(五)地方标准废止公告;(六)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等。第六章标准实施监督第三十八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以及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发布该地方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实施2年以上的标准,市有关部门应当形成《聊城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附件8),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四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标准进行复审。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填写《聊城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9),报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审意见:(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关键技术和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及时复审的情形。第四十一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得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废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标准,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1日。附件:1.聊城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2.聊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3.聊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4.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5.聊城市地方标准《立项地方标准名称》专家审查会议纪要6.聊城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7.起草单位信息表、起草人信息表8.聊城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9.聊城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聊城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标准名称:申请部门:填报日期:年月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填表说明:1.标准名称应遵循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及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2.聊城市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原则上不包含“聊城市”和“标准”。3.以“XXXX规范”为名称的标准,内容应包括要求和证实方法等必备要素;以“XXXX规程”为名称的标准,内容应包括要求、程序(步骤)、追溯/证实方法等必备要素;以“XXXX指南”为名称的标准,内容为普遍性、原则性、方向性指导,一般不涉及具体的原理、条件和步骤,也不应规定要求、描述证实方法。聊城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标准名称计划周期()个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类型□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主导起草单位项目类型□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制定领域□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公共服务标准性质□推荐性填报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邮箱一、制定市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标准制定背景意义;标准制定的政策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实践可行性等)二、市地方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标准应当明确修订内容)三、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情况,对标采标国际标准情况(标准先进性对标分析)四、起草单位情况、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组织、人员、技术和经费等)五、市地方标准实施预期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六、市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标准宣贯、培训、实施计划和经费保障等;监督工作方案应包括监督的内容及方式、标准实施要求落实情况及问题处理等)七、有关部门协调情况(如有职责交叉,请予以说明)八、其他主导起草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年月日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2聊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及立项编号:主要起草单位:承办人:电话:填写日期:年月日共页第页序号标准章条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或专家采纳情况备注说明:1.发送“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或专家数:个。2.收到“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或专家数:个。3.收到“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或专家数:个。4.没有回函的单位或专家数:个。(注: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附件3聊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标准名称立项编号与立项标准名称是否一致□是□否(立项名称)制定/修订□制定□修订标准性质□推荐性□强制性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送审材料□《聊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聊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征求意见范围征求意见单位或专家个专家组成分布□专业标委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使用者□其他单位□有关行业部门代表参会专家总人数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时间、地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承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申请部门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承办人处室负责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承办人处室负责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4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姓名单位名称职务/职称现从事专业领域标准化主要业绩本次标准审查负责内容联系方式附件5聊城市地方标准《立项地方标准名称》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年月日,(市有关部门)在(会议地点)组织召开了《立项地方标准名称》(立项编号)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省/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查会议进行监督指导。来自等单位共名专家组成了审查委员会(见附表1)。审查委员会听取了标准编制情况汇报,对标准文本进行了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了审查。会议纪要如下:一、标准制定程序规范,标准技术审查资料齐全。标准的结构、编写规则、技术要素等符合GB/T1.1的规定。标准编制说明要素完整、说明充分。二、审查委员会对提交审查会的标准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了等方面意见;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见附表2)对标准文本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审查委员会对修改内容确认无误。三、(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等的审查情况)。四、地方标准名称变更说明(必要时)。会议(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会议要求起草单位尽快形成报批材料后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5-1.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名5-2.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5-3.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签表决表(必要时)主任委员(签字):委员(签字):年月日附件5-1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名单姓名审查委员会职务单位名称职务/职称现从事专业领域联系方式附件5-2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及立项编号:主要起草单位:承办人:电话:年月日标准章条号原条文内容修改后内容提出单位或专家采纳情况备注附件5-3聊城市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签字表决表标准名称及立项编号:日期:年月日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表决意见签字通过不通过附件6聊城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标准名称立项编号与立项标准名称是否一致□是□否(立项名称)制定/修订□制定□修订(原标准名称及标准编号)标准性质□推荐性□强制性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报批材料□地方标准报批公文□《聊城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聊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报批说明总结分析标准内容、特点和意义等标准实施应用方向拟引用此标准的法规、政策文件等,拟以此标准为依据开展的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管等有关活动主要起草单位意见报批意见:承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承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申请部门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承办人处室负责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承办人处室负责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7起草单位信息表顺序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联系人联系电话起草人信息表顺序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地所在单位联系电话附件8聊城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性质□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组织实施部门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传真通讯地址一、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二、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三、工作意见建议及下一步计划申请部门意见:承办人处室负责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9聊城市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申请部门(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申请部门复审意见(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理由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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