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明确市属开发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试行价格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聊发改价格〔2022〕134号 有效性:有效
市属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流园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推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6〕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本调查监审情况,现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属开发区)引黄灌区农业供水终端试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价原则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本着“谁受益谁负担、谁用水谁交钱”的原则,在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明确市属开发区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同时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提收益;经济作物以及养殖业用水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二、适用范围由政府、村集体等投资建设的泵灌、井灌等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灌溉工程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协商确定的价格需报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三、分类水价本次制定的农业供水终端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供用水双方可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标准:自流灌溉区0.13元/m3,即骨干工程水价与末级渠系工程水价之和;提灌区0.3元/m3(含骨干工程+末级渠系水价,0.13元/m3);井灌区0.34元/m3(含骨干工程水价0.11元/m3)。(二)经济作物以及养殖等用水价格标准:自流灌溉区0.13元/m3;提灌区0.31元/m3(含骨干工程+末级渠系水价,0.13元/m3);井灌区0.36元/m3(含骨干工程水价0.11元/m3)。(三)对不能实现灌溉水量按方计量的,可采取“以电折水”、“以时折水”等计价方式,终端到户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四、分档水价农业灌溉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分档水价。根据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农业水权分配和农业生产用水实际情况,粮食作物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240m3/亩;经济作物按不同栽培方式分别制定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其中露地栽培280m3/亩、设施栽培500m3/亩;畜牧业按类别分别制定,其中大牲畜40m3/头(只)·年、小牲畜7m3/头(只)·年、家禽0.5m3/头(只)·年,水产养殖定额水量最高700m3/亩·年。用水户超量用水时,超定额50%(含)以内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1.5倍征收;超定额50%以上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2倍征收。五、其他要求(1)严格落实农业水价政策。凡已实现水量计量的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计量水价;末级渠系工程凡能计量的要优先选取计量水价。(2)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乡镇(街道)、村庄、基层管水组织等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及时更新公示用水户水量、水价和水费,提高收费透明度。供用水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3)主动接受各级发改、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完善票据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做到“统一票据、明码标价、一户一票”,票据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杜绝搭车收费。(4)本通知价格为试行价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水利局聊城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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