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聊发改价格〔2021〕89号 有效性:有效
首页>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分类工业、交通索引号11371500004428194T/2021-4386523文号聊发改价格〔2021〕89号成文日期2021-12-31发布日期2021-12-31发文单位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效力状态有效文件标识LCCR-2021-0030005失效/废止日期2025-01-01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1〕89号东昌府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各巡游出租运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各方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运价(一)基本运价1.起租费。3公里7元。2.车公里租费。3公里以上计价单位为0.5公里,每公里租费为1.5元。(二)特殊情形运价1.等候收费和低速运行费。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自动计时收取,每满5分钟加收1.5元,不满5分钟不计收。2.空驶费。回空里程基数为7公里,实行阶梯式回空里程费,出租车运行里程7公里(不含)至20公里(含)之间时,每公里加收50%基本运价,20公里(不含)以上,每公里加收75%基本运价。3.夜间收费。起租费较日间加收0.5元,3公里以上运价较日间加收15%。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夜间时间为:21时至次日6时;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5时。二、有关要求(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在车辆规定位置张贴明码标价签,使用符合规定的计价器,并按规定出具发票。(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是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从严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强行拼载等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文明服务质量。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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