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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古城区住宅功能转化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整改任务,加快推进古城区住宅功能转化,充分调动住宅所有人住宅功能转化积极性,按照《聊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整改工作推进方案》(聊政字〔2021〕6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补贴办法。第二条通过给予装修补贴、租金补贴的方式,引导古城住宅功能转化,加速业态调整,引入现代年轻人喜欢的民宿、餐饮、休闲、文创等商业功能。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三条补贴范围为:(一)所用房屋须为光岳府、东昌首府、东昌御府等2013年以来新建居住用房(住宅),房屋为个人所有或达成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二)房屋使用功能须由个人居住调整为餐饮、住宿、文化、娱乐、休闲、康养、文创等商业使用,且非个人居住实际面积达到房屋总面积的80%(含)以上。鼓励但不限于按照片区业态规划引进多种商业形态;(三)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使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约定年限不少于3年;(四)申请租金补贴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连片租赁6套房屋及以上的条件。第四条装修补贴标准为:单套住宅功能转化可享受装修补贴。按照房屋实际转化面积和装修投入金额,对每套住宅按照每平方米实际造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300㎡以下的住宅补贴总额不超过12万元、300㎡以上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五条租金补贴标准为:连片住宅功能转化在享受装修补贴的基础上,可享受租金补贴。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对每套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第三章补贴申报及审核发放第六条在实施住宅业态转化项目前,房屋所有人或租赁方应首先向东昌府区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经营除外)、《古城住宅房屋调整业态备案表》以及房屋装修设计效果图等材料,由东昌府区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旅发集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明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列入补贴范围;对转化业态、装修效果或连片租赁事项有异议的,及时反馈给经营主体,视情修改后可重新申报。第八条经营主体按照备案约定的业态和装修设计效果进行装修。装修期间,经营业态有变化或者装修原设计变更20%以上的,应重新备案、审核。完成装修并实际运营后,经营主体向东昌府区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装修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不低于3年)原件及复印件;(二)《古城住宅房屋调整业态备案表》;(三)《古城住宅功能转化装修补贴申请表》;(四)装修预算、装修效果图、实际装修验收单、结算发票;(五)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审核发放流程为:(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东昌府区古城管委会办公室对经营主体房屋转化面积、转化业态和装修投入、是否符合连片租赁等进行初审;(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旅发集团对装修补贴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到现场对装修材料、装修效果等进行验收,确定补贴额度;(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装修补贴或租金补贴金额,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支持项目及补贴额度,将资金拨付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第十条装修补贴具体支付方式为:装修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兑现装修补贴总额的60%;经营满一年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旅发集团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兑现剩余40%的装修补贴。第十一条租金补贴具体支付方式为:第一年自经营之日起半年内,兑现年租金补贴的60%;经营满一年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旅发集团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兑现剩余40%的租金补贴。后两年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每半年、一年分别支付年租金的60%和40%。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宅所有人或租赁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旅发集团加强对住宅转化补贴项目的审核,准确认定住宅装修成本和补贴额度,做好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应会同市旅发集团加强对住宅功能转化项目装修方案和经营状况的评估,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古城区住宅功能转化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申报资金预算前要提报明确可行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进行“双监控”。市财政局根据实际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每年预算执行完毕后,主管单位要全面开展绩效自评。第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实行装修补贴政策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转化的项目,按照前述政策的100%兑现补贴;2022年7月1日(含)之后转化完成的项目按照80%兑现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前。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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