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政策文号:聊工信发〔2021〕133号 有效性:有效
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聊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第十一条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四)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六)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七)入驻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九)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如有必要,采用现场审查的形式进行核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予以公布。第四章基地管理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市级示范基地。第十四条示范基地要按照“信息化、平台化、规范化、生态化、绿色化、智慧化、特色化”等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创业创新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县工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局备案。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的示范基地不得重复申报。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第十七条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重点扶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地情况汇总表的,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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