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赋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政策文号:聊政字〔202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的功能优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19〕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机构职能编制配套政策(试行)>的通知》(鲁编办〔2020〕47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全面明确赋予参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一、总体要求结合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和市属开发区现实需求,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对参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有经济管理权限进行全面明确,为市属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二、主要内容(一)赋权事项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有经济管理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进行全面明确。其中,委托下放、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委托收件等事项共计29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直接实施的经济管理职能涉及事项共计1794项。按照“两剥离”要求,对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的社会管理职能涉及事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再实施。(二)赋权方式及权限明确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为承接主体。在明确赋权的事项中,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事项及其具体权限应由市级以上实施的,原则上以委托方式进行赋权;对于包含市级权限的事项,市级权限包含内容较多、目前仅适宜赋权其中部分权限的,按备注中注明的权限进行赋权;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直接实施的经济职能涉及事项,按原权限实施;对于赋予的市县同权事项,原则上沿用市县同权改革下放方式赋权。(三)审批实施凡委托下放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要与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委托协议并给予“二号章”,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通过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委托收件赋权的事项,要在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中增加相应权限。同时,将通过委托下放、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委托收件方式赋予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易为社会公众知悉的方式进行公告。(四)支撑保障凡委托下放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主动对接市级相关部门,明确在业务培训、信息系统使用、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等方面的业务指导需求;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应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业务指导需求,为各承接主体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相关要求(一)本次赋权是全面明确赋予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经济管理权限,深入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将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二)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在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完成权责清单编制和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事项调整等相关工作。(三)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一枚印章管审批”制度优势,对于实施的所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持续推进“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各项工作。附件:1.赋权事项清单2.原直接实施的事项清单3.不再实施的市县同权改革事项清单聊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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