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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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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市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落实鲁政发〔2021〕1号要求调整27项,我市自主决定调整46项。一、调整方式(一)直接下放(实施)。对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层级、部门、权限进行直接调整。(二)委托下放(实施)。在放权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指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及权利义务。(三)下放实质性审核权。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完善“审核转报件”的方式,由承接部门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四)委托收件。放权部门制定可供参考的工作规程,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承接部门按照工作规程做好收件工作,建立健全线上线下材料流转等保障机制。二、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要制定具体衔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于4月19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并将衔接方案和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与2021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改革推进科。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放权部门应当继续实施,避免工作脱节。(一)认真做好交接过渡。放权部门、承接部门要根据调整意见做好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管理系统中事项取消、增加等调整工作。主动做好对接,开展档案资料交接、书面委托协议签订和公告、“二号章”启用、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二)切实加强监管。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对其中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要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三)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放权部门要指导承接主体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承接部门要将依申请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开展无差别“一窗受理”。逐项明确承接事项的办理标准和办法,编制完成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机制;完善审管衔接,对于下放或委托下放至行政审批局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审批局要与业务主管部门厘清审管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关系,完善审管衔接工作机制。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监督检查。放权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二)建立健全事项运行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评估调整事项运行情况,及时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对运行不畅、集中划转等需调整的事项,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动态调整,确保事项顺利实施。附件:1.衔接鲁政发〔2021〕1号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2.承接鲁政发〔2021〕1号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3.调整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4.动态调整的原已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聊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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