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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内容(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1.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地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和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和县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级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各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和省实验室、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地方财政补助,对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点领域、市“九大”产业集群和全市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聊城市重点实验室、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聊城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市级创新基地的补助,以及对省和市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级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产学研合作后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配套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农高区、省农业科技园区、市农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市和县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市和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或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委托任务,由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或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泰山学者工程、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引进国外智力工程等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七)科学技术普及。对组织科技宣传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的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级开展的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八)激发创新主体活力。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企业的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和县级实际,鼓励县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九)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十)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级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9﹞7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二、配套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要始终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二)协同深化改革,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三)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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