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政策文号:聊政发〔2020〕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扎实推动户籍人口城镇化工作,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以及2019年7月18日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让全体居民平等参与城镇化进程、共享发展成果。(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自愿迁移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断提升长期在聊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口的归属感、幸福感;全面放开、有序引导,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畅通城乡双向户口迁移制度;统筹配套、强化保障,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三)发展目标。重点解决在聊工作生活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放宽户籍准入条件,简化落户程序,加快人才引进,优化人口结构,完善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人才引进、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相协调。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一)在聊城市市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茌平区城区、临清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持有购房合同,按照预定交房日期半年以内的住户,可以预先办理迁移落户。2.租住成套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落户的,凭以下申请材料落户: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房证明。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以外在聊城市城区落户的,还需提供在聊城市城区缴纳社保的证明。3.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只需分别提供房管部门颁发的《公房租赁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与《廉租住房租赁证》。(二)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各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才等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营业证照一年、有固定独立成套的经营场所,可在经营场所隶属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社区等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按照一定条件设立集体户,方便符合条件又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落户。(三)聊城市以外的高级人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凭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可在全市各县(市、区)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落户。三、创新人口管理(一)深化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53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7〕17号),最大限度拓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出台配套改革措施,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问题,提升城市包容度,增加外来人口的认同感、归属感。(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和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三)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本市户籍人口可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建立社区公共户口制度,对全市有户籍、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户口进行有效管理。完善人才集体户制度,对全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的引进人才户口进行有效管理。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四化”同步,提质加速,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示范镇”建设,增强人口集聚和产业承接能力;稳步推进撤县设区、撤乡设镇、撤镇(乡)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深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基础管理工作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一)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创业指导、后续支持等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农民工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享受同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三)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四)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待遇。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和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方式,依法保护我市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六、加强组织领导(一)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出台本地区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二)加强财力保障。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三)规范办理流程。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简化办理手续和办理流程,建立规范化、透明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形成改革合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聊政发〔2016〕29号)同时废止。聊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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