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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修改《聊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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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48号)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聊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修改如下:一、第四条修改为:“市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二、原办法中的“市农委”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市属开发区农办(农委)”修改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属开发区农办”,“县级纪检、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三、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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