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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和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文物影响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前,由当地文物部门先行组织考古单位对规划用地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二、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依照项目审批权限,事先报请同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单位在工程选址范围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出具工程用地选址文物保护意见。三、承担项目的考古单位要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方案,依法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要依法报请省级文物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四、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报经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市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出具建设用地选址文物保护意见。五、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文物保护的,要将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文物保护的,所需考古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六、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力度,并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防止工程建设破坏文物事件发生。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破坏文物、哄抢文物等行为,文物、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七、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组织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地开展工程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谐共赢。八、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本通知精神,支持文物部门开展正常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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