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聊金监字〔2019〕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金融监管部门、聊城银保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市属开发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金融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和《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金监发〔2018〕2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聊城银保监分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19年0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聊城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须经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签署合作协议,依据协议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合作银行在开展“人才贷”业务前,应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后,方可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第四条“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水城领军人才”或其长期所在的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第五条我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50%。第二章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第七条针对同一在我市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发放的“人才贷”产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针对同一在我市的市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发放的“人才贷”产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八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第九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委组织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将市委组织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及其变动情况传递到合作银行。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应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依据名单对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贷款需求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在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贷款支持。第十一条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对“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或经审查不符合“人才贷”标准的贷款将不作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象。第十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汇总整理全市“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按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省级“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第三章补偿程序和标准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在“人才贷”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资金。第十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合作银行补偿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全面审查、认定后,送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在核定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未通过审查、认定的申请,将不予以发放风险补偿资金。第四章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对已补偿损失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贷款主体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政策类业务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处理。第十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委托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的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及时向审核通过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发放补偿资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才贷”业务认定;市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合作银行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防范相关风险。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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