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政策文号:聊财建〔2019〕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资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装配式建筑工程:主要用于支持上一年度省、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主要用于支持上一年度投产运行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三)装配式建筑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上一年度获得科研成果的装配式建筑科研项目;(四)其他装配式建筑工作。第四条资金预算编制。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财政引导,以奖促建”的原则,市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第五条资金分配和拨付。市住建部门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合理、科学客观的原则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并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后40日内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根据住建部门提报的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工作。第六条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到位后,应专项用于所支持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如资金到位时项目已完成,可用于后续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并由本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市住建局备案。第七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八条资金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扶持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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