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聊政发〔200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及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市级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环保重点项目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二)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四)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六)市财政承诺还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资金;(七)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将采取以下方式投资:(一)对市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入;(三)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或贴息的方式投入。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建设单位)向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分析论证。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报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匡算的差额不得大于10%。大于10%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三条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提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批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二)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的选址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总概算经核定后方可列入新开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批准后,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暂不具备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招投标、工程实施及项目验收等。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推行代建制。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图,编制项目预算,分别报市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在施工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变更,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情况立即报告发展计划、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由市发展计划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未依法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五章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提供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的初步设计;(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报申请资金,汇总编制年度预算;(三)年度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第二十四条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施工(服务、物资购置等)合同、资金拨付申请等相关资料,经核实后,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投资支出,由财政部门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资金,统一存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付。未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动用或转存基本建设资金。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市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价款的审查工作,审定工程造价。第二十九条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探索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的资金上缴财政,滚动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备案。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决算,及时办理有关帐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的公示制度和实施后的评价制度。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责任报告。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七)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二)违反规定批准施工许可的;(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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