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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随着全市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不能满足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保障全市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中央、省驻聊单位、市属单位及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唐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70元,其他县(市、区)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有关单位要摸清应保对象的底数,列足列实明年预算。对2004年第4季度应补发部分,要筹集资金,抓紧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配套优惠政策,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效益,确保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得到保障。聊城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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