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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第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第七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进入决策程序;(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有关程序进入决策程序;(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建议具有合理性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进入决策程序。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长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第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草案拟定,并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召开由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第十三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听证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必要时市政府可另行指定其它机构组织。第十四条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决策作出后,向听证代表通过书面、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第十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审查。第十六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材料一并报副市长,经副市长审核认为可以提交市政府审议的,提请市长决定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第十八条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会前告知拟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三)市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四)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五)会议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六)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七)市长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执行。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市监察局、审计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督促决策实施单位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决策后评估工作按照以下规定组织:(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实施主办单位;(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周期视决策实施时限或者有效期确定;(三)评估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为未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相关论证、评估工作的机构;(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五)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实施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修订决策等建议。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作出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修订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就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有关部门单位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违反本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推诿、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聊政发〔2015〕12号)停止执行。附件:1.公众参与程序细则2.专家咨询论证程序细则3.风险评估程序细则4.合法性审查程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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