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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九)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十)办理市委指派及市委所属部门委托的法律事务。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二)及时汇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报,以便另行指派人员。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派法律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第十条法律顾问组实行例会和专门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召集。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法律顾问组应向市政府出具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二)获得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三)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因处理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应当持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相关政府或部门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使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印章。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将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由承办人署名。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审查后认为必要时上报市政府。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二)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三)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四)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宣传、招揽个人业务;(六)其他有损市政府形象或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接受市政府领导咨询,应当注意礼仪,着装整齐,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市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市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聘期届满,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依本规定申请续聘。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支付。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二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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