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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关于加快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1日 政策文号:聊政发〔2011〕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产业发展步伐,加大引进辖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市新设分支机构的工作力度,提升金融对全市经济发展支撑功能,现就加快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争取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落户聊城。积极向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宣传我市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增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的了解和信任;力争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尽早将我市纳入分支机构设立规划,邀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聊城调研,各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对引进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落户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监管部门认定的注册资本或资金,按照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制定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补贴措施。凡在我市新设立分行、支行或单项业务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其实际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等额奖励,后2年给予50%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满5年不得转让出售;对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房屋租赁费60%的补贴,每年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市级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办公用房10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标准由市政府专题研究制定。上述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三、鼓励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全市经济发展。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向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和贷款项目;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增进银企互信与了解,扩大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力度。同时,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内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并纳入考核,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四、鼓励引进金融业高端人才。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或聘用市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聊城市“533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聊办发〔2010〕20号)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侨务、公安、教育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办理调入、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五、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建立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事项提供直通车服务。六、成立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监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合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聊城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七、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范围。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我市新设的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的分支机构。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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