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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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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鱼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及《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县的行政应诉工作。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第五条未经复议直接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县司法局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县司法局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第六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第七条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全面研判案情,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准确把握争议焦点,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起草答辩意见。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准确。第八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县政府工作部门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的,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县司法局备案后,以被诉县政府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第九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两名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律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办理应诉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第十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告。诉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庭审意见。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核对开庭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第十四条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县政府并向县司法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行政机关与原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三)败诉原因分析、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应当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报县司法局备案。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5日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县司法局备案。第十九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社会关注度高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五)涉及企业的;(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八)法律、法规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积极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第二十三条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办案用车,防止法律文书和材料遗失泄密,确保办案安全。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报县司法局。县政府应当定期对本县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有关制度,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第二十六条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完善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四)违反保密规定的;(五)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第二十八条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应当将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正常进行。第三十条本县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word版】鱼政发【2022】10号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doc【pdf版】鱼政发【2022】10号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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