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十强”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鱼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政策文号:鱼政发〔2021〕4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鱼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济政发〔2018〕21号和济政字〔2019〕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政策所称产业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享受本政策:1.属于省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的范围,并通过省、市认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现代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业、现代金融服务业。2.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规模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投资额须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文化创意、精品旅游、信息技术、高效农业等项目的最低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县内企业以商招商新上项目(含技改项目)。3.新用地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等控制指标须达到济宁市《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9〕5号)的相关规定。4.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确不宜设立独立法人的参照本政策另行议定)、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能迁离我县、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第二条扶持奖励标准(一)对于产业项目的扶持奖励5.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按照不高于土地出让成交价(以企业取得土地实际出资成本为准)6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落地条件的非重点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招、拍、挂程序执行。6.企业设备投资补助。对企业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5000万元(含)—1亿元或年纳税总额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招商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方奖励;企业设备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或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招商项目、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投资方奖励。7.经济贡献奖励。5年内上缴税收财政收益部分县财政给予扶持奖励,前3年扶持奖励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后2年扶持奖励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县级受益部分由县财政承担,镇街(园区)受益部分由镇街(园区)承担。8.孵化器或创业项目扶持。经认定国家、省、市级孵化器或双创项目基地的,在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受益财政按照上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的扩大再生产。9.基金投入扶持。县政府每年至少安排5000万元招商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代理招商、招引项目奖励及产业引导。10.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或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性的重特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确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11.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等,在就医、置业、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12.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重大项目的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数额,体制内引荐人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13.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引荐中国500强企业投资制造业项目的引荐人,除享受济政字〔2019〕51号规定的奖励外,由受益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第三条扶持奖励资金兑现(一)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兑现14.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经引资主体初审后报送“双招双引”专班,“双招双引”专班会同财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予以兑现落实。各项扶持资金按项目受益比例由县财政和受益财政各分担50%。(二)引荐人奖励资金的兑现15.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合同期内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合同期内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第四条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核拨程序16.备案。申请扶持奖励的项目(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前,向“双招双引”专班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17.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于1月20日前报“双招双引”专班。18.审定。“双招双引”专班会同发改、工信、财政、统计、商务、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对于需报市审定的项目,按有关程序报市审定。19.公示。将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等在县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双招双引”专班的名义印发通报。21.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县财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承担数额支付扶持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第五条附则22.上述产业项目的投资协议中须明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和经营最低期限等条款,否则不享受本政策。23.投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未按合同期限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奖励。24.项目(引荐人)若年度同时符合多项扶持奖励条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的按最高标准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25.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之前出台的与招商引资有关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鱼台县人民政府2021年2月4日鱼政发〔2021〕4号《鱼台县“十强”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pdf鱼政发〔2021〕4号《鱼台县“十强”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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